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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2024-03-02 05:21:06 已帮助24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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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人民调解的目的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实际上,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均承担着解决一定范围内民间纠纷的任务。

人民调解的范围,即明确哪些民间纠纷是由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的,从而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

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第九条又进一步规定,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267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因此,这些纠纷都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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