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的若干情形之一予以肯定,并在9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合同权: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的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此外,《合同法》第93、95、至97条对解除合同问题还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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