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解决对策:
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6号】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解决对策,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6条,发包人应当在欠付范围内承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
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
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
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解决对策:
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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