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诈骗犯罪中,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
2.若行为人采取贩售毒品等极为恶劣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则此类案件即使未达既遂状态,也会因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视为严重。
3.对于曾经因诈骗罪名受到司法惩戒的人员来说,这也是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之一,被视为“特殊严峻”情节之一,应当纳入诈骗未遂的起诉和审判考虑之中。
4.若诈骗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崩溃或带来其他严重负面影响,尽管尚未实现财物上的实际损失,也应被视为极其严重的情况。
不能仅仅因为该类行为未导致实质性的财产损失就免于刑事问责,而应该依据对受害人所产生的身心创伤程度,加以定罪量刑。
为此情所归之人,应被列入严重情节之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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