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我给另一方钱,我想问如果强制执行时间超发生十日,我还需要交纳滞纳金么

四川 - 凉山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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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我给另一方钱,我想问如果强制执行时间超发生十日,我还需要交纳滞纳金么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执行时限的限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执行期间,一个是申请期间。执行期间是六个月,如果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出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路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限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出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路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时限内执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限定。 前款限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限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限定分期履行的,从限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未限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奏效之日起计量。

2018-12-20 07: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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