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职责人(通常是驾驶者)是有义务赔付的;
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通常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
一、若是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因侵权导致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职责。依据第三者利益保护原则及保险分担风险原则,交强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性质上来讲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承受的侵权职责,而非合同职责,因此,保险公司应承受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敏车交通意外强制职责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限定:人身伤亡所导致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若是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不承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职责。因为此时保险公司承受的是合同职责,而在商业险中大都商定精神损害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职责。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敏车交通意外强制职责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意外人身损害赔偿纷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敏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限定的“人身伤亡”所导致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职责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够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2、 《保险法》66条的限定,职责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导致损害的保险意外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花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法的花费,除合同另有商定外,由保险人承受。 参考限定:依据保险法、道路交通意外安全法等,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事项包括:丧葬费、丧命赔偿费、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且合法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裁判承受或调解承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审判实践中,受害方及驾驶者请求裁判保险公司任职责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超出驾驶者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的商定,是会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的。因此,在不超出保险职责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能够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充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11-16 12: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