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采用在ATM取款机上加装磁卡数据采集器,用于盗窃银行卡的磁条信息,他只完成前部分,却无来的及取钱,这种情况又要怎样定性?隶属盗窃未遂还是其他什么罪?

四川 - 凉山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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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法务

地区:四川 - 凉山

信用卡是具有专属性的,原则上只能由持卡人本人进行使用,在无得到持卡人授权的情形之下,他人无权进行使用。所以,如果a在看守所,b在无得到a的授权的情况下私行拿a的银行卡去atm取款的,如果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那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如果数额达不到5000元的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如果数额达到3000但是不到5000的构成诈骗罪,但是司法实践并不认可,通常都是不作为犯罪处置的。当然,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如果a和b是夫妻关系的,那么他们在婚后的财产在无特别商定的情况属下于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当a在看守所时,作为另一半的b的使用做法是对夫妻共有财产处罚,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2018-10-29 16:0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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