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检察院监督公安局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局不敢按法律流程进行文检,查实被犯罪嫌疑人销毁的证据。在未查清基础上就主观的给案件撤销了,还不出受害人撤案书,证据不取完能撤案妈?不出撤案书有法律依据吗?

辽宁 - 大连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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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维权规划师

地区:辽宁 - 大连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未移交检察院仍然在侦查经过中,不能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限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限不得超出二个月。案情复杂、时限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延长一个月。

2018-10-27 06: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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