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做法的,作出原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有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原行政做法的,作出原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诉讼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换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机关都是被告,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2018-10-22 18:30: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