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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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做法。A于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做法,其所在地法院

西藏 - 阿里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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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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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做法的,作出原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有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原行政做法的,作出原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诉讼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换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机关都是被告,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2018-10-22 18: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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