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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 - 咸阳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并应当在合法时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采取适当措施招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法花费,由违约方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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