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主观方面的差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有意是指做法人明知自己的投毒做法会导致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有意杀人罪的有意是指做法人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导致他人的丧命,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差别是:做法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做法会导致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在意识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分别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分别: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第
二,客体上的差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有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互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做法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限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互,客体的交互并不意味着罪的交互,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以上就是对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有意杀人罪差别是什么呢这个问题的解答,望满意!
2018-10-06 23:56: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