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培育出一种新型花生种子,并于1995年1月得到了植物新品种权,因此其并不构成侵权。请问:B公司的说法正确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时限是多少?

江苏 - 盐城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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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调解师

地区:江苏 - 盐城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乡下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手续。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爱人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2018-10-02 07: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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