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公司的货物存放于我公司,两方签订了仓储合同,A公司也支给了相应的仓储花费。因两方合作不太愉快,故我公司欲要求A公司领取货物。请问:我公司能否任意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广西 - 梧州 合同效力
1位律师回复

患者维权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梧州

您好,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的。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保管人在无商定的情况下,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本案中,除A公司与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中有商定您公司有权转交他人代为保管之外,您公司是不得将A公司的货物转交他人保管,否则,由此给A公司导致的损失,由您公司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2018-10-02 06:39:3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梧州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徐州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