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有订立训练服务协议,商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两方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限定商定的服务期尚不满时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两方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二、违约金的限定可否合法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训练花费,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商定服务期,员工违背服务期的,按商定支付违约金。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训练花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支付额度
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训练花费,而且不能超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花费。训练花费的界定也有明确之限定,不能凭空捏造或假设推测。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训练花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花费。
2018-09-09 01: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