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第一次由办案部门委托为其做精神病判定,结论为无刑事职责本领,后由被害人近亲属提议异议,再次委托判定,但第二次判定的结论为限制刑事职责本领。由此,问嫌疑人应否为自己的做法承受刑事职责

福建 - 泉州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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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职责本领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限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做法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职责本领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职责本领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无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做法的本领,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职责本领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职责。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职责本领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限定对这种人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09-03 02:3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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