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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谈判法务
地区:辽宁 - 鞍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逼迫借贷做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他人借贷,隶属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限定的“逼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逼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职责;同时构成有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限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恫吓罪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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