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开发商商量rn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受最终职责。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由依照合同商定追索职责单位赔偿。rn
2、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纷争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能够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判定资格的单位对房屋进行判定,其判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rn
3、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能够根据法律限定和自己的事实上情况诉讼开发商。rnrn相关法律:rn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限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不能托付使用,或者房屋托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决裂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n《解释》第13条第1款限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n《解释》第13条第2款限定:托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受修复职责;出卖人拒却修复或者在合法时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花费及修复期间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受。rn《建筑法》第61条限定:托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限定的建筑工程质量准则,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具有国家限定的其他竣工要求。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托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决裂格的,不得托付使用。rn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限定:“房地产开发事项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准则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事项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托付使用。
2018-04-12 09:31: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