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限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其它辩护人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诉讼之日起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类人在案件裁判托付执行前能够同犯罪嫌疑人会面外,其它人是不能够会见的。亲属或其它人要想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等到定案托付执行了。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诉讼之日起,能够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手续,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翻阅、摘抄、复制上述手续,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018-03-16 20:06: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