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无对男性护理假的限定,由各省市自治区的计生条例中明确限定。因此可查阅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也可向当地计生部门询问。以下仅供参考: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娃儿,符合本条例限定要求的公民,经准许能够生育第二个娃儿。男年满二十五岁、女年满二十三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娃儿的为晚育。第二十九条男女两方晚婚的,除国家限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限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予以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薪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男满25岁、女满23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岁生育第一个娃儿为晚育。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限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两方晚婚的两方享受。符合晚育限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任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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