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纷争中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原则限定

河北 - 邯郸 合同效力
1位律师回复

山西法务

地区:河北 - 邯郸

合同法》第113条限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限定,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超出合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背合同可能导致的损失。n本条限定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n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导致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花费支出。通常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赔偿的订约花费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得到的对价;因标的物托付瑕疵而要承受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导致的息金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n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能够实现和获到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做法而没能实现和获到的财产利益损失。与直接损失相比,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n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n

2018-01-20 13:50:4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邯郸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徐州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