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做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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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法务

地区:安徽 - 淮南

  民法中关于重大过失的最早限定应当说起源于罗马法,早在罗马法时期,“将犯错的概念作为法律职责的衡量准则完全贯彻于所有以损害赔偿为主的法律关系中,是古典法学的一个伟大创举。”此时的过失分为三个主要等级:重过失、轻过失以及处置自己事务的勤谨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是一种严重的大意,即缺乏普通人本应具有的最起码的勤谨注意。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可否具有年纪层所应有的认识本领、可否存在严重违背操作规程的做法、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1、雇员可否存在严重违背操作规程的做法。对一些危险性的工作,国家或行业都会对这些工作的操作规程做出相应的限定,如果雇员严重违背操作规程导致意外发生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2、雇员可否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伤害意外的发生可否由雇员违背职业要求的做法所惹起。  
3、雇员可否存在不听劝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险场合,雇主或其他在场人员已对雇员的违规做法进行了劝阻,或对雇员进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员不听劝阻而最终发生伤害意外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2017-12-03 06:2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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