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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法务
地区:辽宁 - 铁岭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到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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