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逾期交货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 - 济南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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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答疑法务

地区:山东 - 济南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无法约定的,那么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

最后,如果合同因为拟定的纰漏造成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是申请诉讼解决,如果是合同的一方违约或未履行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出合同,要求赔偿。

2021-08-19 18: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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