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可否确认合同无效

广西 - 河池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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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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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制度。股东申请确认公司与第三人间合同无效诉讼,无论从诉讼目的、判决结果或者被告范围上看,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诉讼制度。【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07-26 18:1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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