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山西 - 大同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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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大同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
4、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21-07-06 17: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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