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是如何规定

陕西 - 延安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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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谈判法务

地区:陕西 - 延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2021-07-06 13:3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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