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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谈判法务
地区:陕西 - 延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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