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认定书,要交警说不结案,是否有法律效力

广西 - 防城港 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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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证据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受伤职工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可以申请将事故认定书原件取回,在对方驾驶员、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见: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2021-05-31 13:1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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