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破产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江苏 - 南通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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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南通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买受人(即普通百姓)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破产管理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为由解除合同,那么买受人将蒙受巨大损失。
实务中,为了平衡买受人和房地产企业双方利益,买受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或大部分价款(50%以上)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买受人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或大部分价款或买受人名下有多套房屋的,管理人应当决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1-05-02 10: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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