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捏造事实怎么理解

四川 - 宜宾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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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卫士在线

地区:四川 - 宜宾

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 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虚假诉讼是我国的法律严厉禁止的,虚假诉讼不仅会危害到我国的人民的权益,还会影响到我国的诉讼秩序,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及时注意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

2021-04-27 11:1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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