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环境行政处罚终止执行

湖南 - 湘西 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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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湘西

1、环境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处罚决定被撤销等,具体的情形如下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环境行政处罚中止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021-04-16 14:0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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