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我们在这边租赁的,这套房子就是属于由对方在进行租赁,但是现在就房屋租赁的问题产生了一些纠纷问题,那么该如何解决的呢?

辽宁 - 朝阳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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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021-04-14 17:3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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