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这些一次性费用的,一般是怎么样来分割的呢?具体的分割标准是怎么样的?

河北 - 衡水 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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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谈判法务

地区:河北 - 衡水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021-04-10 17: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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