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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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某以个人的名义与出租人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妻子共同居住的。妻子还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吗?

四川 - 攀枝花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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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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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资合同,但是与其妻子共同居住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34 条规定的租赁权继承的条件。王某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意外身亡后,李某作为其共同居住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李某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张某不能反对,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故,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

2021-03-27 12:2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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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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