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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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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资合同,但是与其妻子共同居住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34 条规定的租赁权继承的条件。王某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意外身亡后,李某作为其共同居住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李某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张某不能反对,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故,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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