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具有一下几个特征:空间上的开放性,即要求对全体社会公众开放,仅对特定人员才能进入的场所就不属于公共场所,当然不同的公共场所由于功能上区别,开放的程度有所不同;人员上的多数性和不特定性,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无任何限制,任何社会成员无须履行其他限制性的手续即可随意出入;具有社会活动性,即场所的功能用于满足公众的社会生活需求,在场所内的活动涉及生活各个方面。因此仅供企事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即办公场所),无论是一间办公室还是整栋办公大楼,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2021-03-27 12:23: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