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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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近期因为了一笔合同产生了异议之后,我把对方告上了法庭,但因为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的问题,所以我被驳回了,现在想知道一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四川 - 绵阳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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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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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 如合同关系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2021-03-03 18:0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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