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区买了一套房子,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能不能做抵作房价款?

福建 - 南平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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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谈判法务

地区:福建 - 南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您交的购房意向金属于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而不是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卖方应返还购房意向金但没有双倍返还的规定,除非你们之间有相关的约定。

2021-02-25 23:4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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