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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法务团
地区:安徽 - 马鞍山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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