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西藏 - 昌都 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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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维权顾问

地区:西藏 - 昌都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2021-01-11 08:1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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