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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诉讼咨询
地区:福建 - 三明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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