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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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4条规定了发包人原因引起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即:

(1)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在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2)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一般主要是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若发包方与有资质的单位签署了承包合同,且在此合同之中约定了合同的期限,那么一旦发包方确定承包方无法按照交付工程,且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才导致不能违约的情形发生,那么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包方可能要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2020-12-14 12:2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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