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某市城东新区万丰苑15幢103室的房产以74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是否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福建 - 漳州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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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漳州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0-11-15 12:4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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