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我因为工作的原因,没有在约定的时日去办理过户。结果买方要求追究我的法律责任,给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是不是就是违约金呢?

西藏 - 日喀则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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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日喀则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指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情况,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更高额的违约金,这其实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违约方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2020-11-09 09:2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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