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湖南 - 长沙 公司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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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法务团

地区:湖南 - 长沙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单位犯罪的单位分立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是所述,希望满意。。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的单位分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为了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其合法经营情况确定,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实施犯罪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2020-11-03 03:4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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