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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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
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020-10-26 19:1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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