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2007修正)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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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2007修正)
第五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020-10-11 17:5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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