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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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淮南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
(二)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
(三)旧伤复发确认;
(四)工伤、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
(五)工伤医疗终结期延长的确认;
(六)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确认。

2020-10-08 08:0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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