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向一家贷款公司借款,并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息为月息4分半,并对违约责任及担保责任、期限、范围等做出约定。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都有哪些不同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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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按保证方式不同具有如下区别:1、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如抵押质押等。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2、担保人提供个人信用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4、另外,我国民事法律上没有“高利贷”的概念。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利息在国家限定标准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法律不予保护,担保人不需要负责此部分利息。

2020-09-11 18:2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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