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与消费者所签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广西 - 百色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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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务团

地区:广西 - 百色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旅游的方式消遣业余生活,但是,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黑社”,也就是没有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着旅行社的招牌,坑骗不明真相的旅游者。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所谓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消费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我国,旅行社的成立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才能有资格为旅游者服务。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应注意两个证书:一是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黑旅行社不具备经营资质,即未取得有关部门的业务经营许可,所以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再者,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消费者与此种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旅行社应当依法退还消费者的旅游费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合同法》

2017-07-26 05:5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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