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是一名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拘,后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来服刑期间姐姐表现良好,现在申请通过假释出来,假释考验期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湖南 - 邵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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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务团

地区:湖南 - 邵阳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假释考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的期间。

2020-08-11 05:2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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