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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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算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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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一定条件,包括双方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有怠于还债的行为等。债权人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可以直接领受次债务人的财产用来实现债权。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要件的相关知识。

2020-05-09 19:0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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